前? 言
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白云石礦位于包頭市固陽縣金山鎮境內,該礦山為山坡露天開采,礦石為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提煉金屬鎂的原料,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15年9月17日到期,為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于2015年7月12日與內蒙古隆安安全評價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委托為其白云石礦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并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接受委托后,2015年7月14日公司委派評價人員到該礦山對其生產運行情況、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管理現狀進行現場核查和收集與本次評價相關的技術資料,對礦山核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了書面整改要求。
本次評價,主要根據礦山開采現狀,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采用“安全檢查表法”及“事故樹分析法”評價。運用“安全檢查表法”對礦山生產各系統對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進行符合性評價。運用“事故樹分析法”對危險性較大或發生概率較大的事故類型進行分析評價。針對礦山生產過程中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導致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其危險等級及危害程度,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報告編寫依據《安全評價通則》和參照管一函[2012]104號《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專篇編寫提綱等文書格式解讀材料的函》的要求進行編制,報告共分八章七個評價單元,在定性定量評價的基礎上給出科學的、公正的、合理的評價結論。為企業延續安全生產許可證提供資料依據,同時為政府監管部門提供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
報告在編寫過程,通過內部二次審核,經認真修改后完成。
在本次評價的活動中,得到包頭市、固陽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的大力支持和協助,在此一并表示誠摯的謝意。
1? 評價目的與依據
1.1評價對象和范圍
1.1.1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為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白云石礦
1.1.2評價范圍
評價的范圍:截止到2015年7月底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白云石礦的露天開采工藝系統的采剝、運輸、供配電、排土、防排水、防滅火和安全技術裝備、安全設施、安全管理等現狀。
1.2評價目的和內容
1.2.1評價目的
評價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白云石礦生產現狀與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符合性及其有效性,明確礦山生產是否符合安全生產條件。
1.2.2評價內容
(1)安全設施在生產過程中的使用情況。
(2)安全設施與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符合性及其可靠性。
(3)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應急救護預案建立情況等安全管理相關內容是否滿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4)辨識分析礦山生產過程中導致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危險度。
(5)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給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1.3評價依據
1.3.1主要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1987年12月3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4.3.1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第397號令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文2004年4月27日起施行;
《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安監管技裝字[2003]93號2003年6月24日起施行;
《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專篇編寫提綱等文書格式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2]45號2012年4月10日;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7月1日;
1.3.2主要標準、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1993;
《機械安全防護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
《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2006;
《用電安全導則》GB13869-2008;
《礦山安全標志》GB14161-2008;
《爆破安全規程》GB6722-2011;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J50070-2009;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1985;
《金屬非金屬礦山排土場安全生產規則》AQ-2005-2005;
《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
1.1.3企業提供的相關技術資料
《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白云石礦采礦工程初步設計》包鋼集團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
《內蒙古匯豪鎂業有限公司白云石礦礦產資源儲量年度檢測報告評審意見書》包頭市國土資源局2015年2月2日;
1.1.4其他相關資料
(1)委托書
(2)營業執照
(3)采礦許可證
(4)安全生產許可證
1.4評價程序
安全現狀評價程序主要依據《安全評價通則》、《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和參照《關于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專篇編寫提綱等文書格式的通知》的要求確定的,評價程序主要包括:
1.4.1前期準備工作
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評價范圍,組建安全評價組,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及有關技術資料,了解礦山開采的基本情況,并對礦山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1.4.2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根據被評價礦山的情況,識別和分析導致事故的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存在的部位和存在的方式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途徑及變化的規律。
1.4.3劃分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的劃分主要依據《安全評價通則》和《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的要求,遵循“科學、合理,便于實施,相對獨立且具有明顯的特征界限”的原則,以礦山的自然環境條件、生產工藝系統及安全設施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的分布狀況進行劃分。
1.4.4評價方法選擇
評價方法選擇以遵循充分性、適應性、系統性、針對性和合理性為原則,結合評價單元的劃分,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
1.4.5定性、定量評價
在劃分評價單元的基礎上,運用合理的評價方法,對礦山開采工藝系統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符合性,以及開采工藝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
1.4.6危險危害程度評價
針對辨識出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采用科學、合理、適用的評價方法對其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評價,為礦山開采的風險控制提供方法和依據。
1.4.7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提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1.4.8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根據評價結果,對礦山開采各生產工藝系統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給出客觀的、公證的、科學的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1.4.9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根據上述各階段工作成果,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現狀評價程序如框圖1—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