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所轄響水、射陽、濱海等七個基層人民法院30日對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所涉22起刑事案件進行一審公開宣判,對7個被告單位和53名被告人依法判處刑罰。
法院根據(jù)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自首、認罪認罰等,分別依法作出一審判決。原天嘉宜公司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張勤岳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huán)境罪和單位行賄罪,撤銷緩刑與原犯污染環(huán)境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5萬元。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倪家巷集團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對集團原任及現(xiàn)任董事長、總經(jīng)理、法定代表人吳岳忠、倪成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原天嘉宜公司副總經(jīng)理楊鋼、安全總監(jiān)兼總工程師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污染環(huán)境罪并罰判處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原公司副總經(jīng)理、硝化車間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分別判處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幫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貯存硝化廢料的當?shù)匮b卸服務部經(jīng)營人張惠德犯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撤銷緩刑與前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長蔣立華和5名安全員被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分別判處五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鹽城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等6家中介機構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分別被判處人民幣100萬元至人民幣10萬元不等罰金,鹽城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中心化驗室副主任楊浩杰等22名責任人被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四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響水縣應急管理局原局長孫鋒等15名國家公職人員分別被以玩忽職守罪、受賄罪判處七年六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員被并處罰金,孫鋒等9人同時犯兩罪,依法予以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