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固陽縣源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選礦廠位于固陽縣金山鎮河楞村委二相公窯村,選礦廠年處理原礦40×104t,年產鐵精粉10×104t,年排出尾礦量30×104t;尾礦庫位于選礦廠北側500m處的一條山谷內,為一山谷型四等庫。設計尾礦庫最大壩高28m,總庫容117.39×104m3,其中有效庫容為105.91×104m3,調洪庫容11.48×104m3,庫存尾礦量約80.0×104m3。該尾礦庫于2013年6月4日由內蒙古自治區簽發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至2016年6月3日。2016年4月10日固陽縣源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委托內蒙古隆安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對其尾礦庫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指派評價人員于2016年3月31日到現場進行了檢查,對尾礦庫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整改建議。企業針對整改建議進行了整改后,公司評價人員于2016年4月22日到該尾礦庫進行了復查。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我們黨和國家始終不渝的安全生產方針,為了有效地提高尾礦庫的本質安全程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安全評價是以實現工程、系統安全為目的,運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對尾礦庫的生產現狀及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符合性評價,對尾礦庫在生產運行過程中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并判定其危害后果和程度。客觀地、科學地、正確地給出評價結論,指導企業進行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促進實現本質安全化生產。同時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依據。
在進行安全評價的過程中,得到包頭市、固陽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領導、管理人員的大力支持和協助,在此一并表示誠摯的謝意。
第一章? 評價目的、依據、范圍和程序
1.1評價對象和范圍
評價對象:固陽縣源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礦庫。
評價范圍:截止2016年3月底前,固陽縣源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礦庫的生產工藝系統、尾礦壩、防洪設施及尾礦安全設備、設施、工業衛生、安全管理等運行現狀。
1.2評價目的
本次評價的目的是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對固陽縣源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礦庫的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和安全管理現狀進行符合性評價,辨識和分析系統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及其危險、危害后果和程度,有針對性的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技術措施和管理對策,以指導企業進行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實現系統本質安全化生產。
1.3評價依據
1.3.1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于2014年8月31日通過,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9號)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于2014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國和國主席令 第52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2011年12月31日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8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次會議通過,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73號) 2012年12月28日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修訂,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1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于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20號令)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7月1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53號)由1998年11月18日國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1998年11月29日實施;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4月26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已經2009年1月14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
《非煤礦礦山安全評價導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技裝字【2003】93號;
《關于開展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安監管協調字【2004】56號;
《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十條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7號,2014年6月20日起施行)
《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解讀》(2011年11月23日);
《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2015年7月1日期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10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關于進一步推進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通知》內安監發〔2013〕8號。
1.3.2標準、規范
???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2009);
??? 《礦山安全標志》(GB14161-2008);
???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
??? 《用電安全導則》(GB/T13869-2008);
??? 《個體防護裝置選用規范》(GB/T11561-2008);
???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 《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范》(GBJ87-1985);
??? 《礦山道路設計規范》(GBJ22-87);
??? 《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
???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 《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范》(AQ20130129);
??? 《選礦廠尾礦設施設計規范》(ZBJ1-90);
??? 《碾壓式土石壩設計規范》(SL274—2001)。
1.3.3現場調查、收集的有關資料:
(1)《內蒙古大中寶玉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尾礦庫初步設計說明書》(太原理工礦山設計研究所2002年9月9日);
(2)《固陽縣源興礦業有限責任公司選礦廠尾礦庫工程地質勘察報告》(內蒙古建地巖土工程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5月10日);
(3)委托單位委托書;
(4)其他相關資料。
1.4評價程序
??? 按《安全評價通則》的規定,本安全現狀評價程序大體分為以下幾部分(如圖1-1所示):
??? (1)前期準備:明確評價對象和范圍,進行現場調查,收集各種所需資料和數據。
(2)危險、有害因素辨識與分析:針對項目的生產工藝、設備設施、周邊環境及水文地質條件等,識別和分析該尾礦庫存在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其主要危險部位和事故隱患及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3)評價單元劃分及評價方法選擇:根據本次安全現狀評價范圍,按生產工藝、生產設備設施等進行單元劃分,選擇評價方法。
(4)定性、定量評價:根據項目生產工藝、生產設施等具體情況,用安全檢查表法,對可能導致的事故進行定性、定量評價,指出事故發生的場所及致因因素及事故嚴重程度,為制度安全對策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 (5)危險危害程度評價:針對所辨識出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采用科學、合理、適用的評價方法對其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評價,為尾礦庫運行中的風險控制提供方法和依據。
??? (6)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根據定性分析評價結果,提出合理、可行、適用的安全技術對策措施和安全管理對策措施。
(7)做出評價結論:在對評價結果分析歸納和整合的基礎上,做出安全總體評價結論。
(8)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