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包頭市達茂旗東源礦冶有限責任公司選礦廠尾礦庫位于達茂旗希拉穆仁鎮呼和點素嘎查境內,隸屬希拉穆仁鎮管轄。尾礦庫為傍山型四等庫,為辦理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延續,于2016年4月15日委托內蒙古隆安安全評價有限公司對其選礦廠尾礦庫進行安全現狀評價。
接受委托后,評價公司指派評價人員于2016年4月19日到尾礦庫現場進行實地核查,并收集與評價相關的技術資料,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和企業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令第397號《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關于加強金屬非金屬礦山選礦廠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2]134號)及AQ2006-2005《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以下簡稱《技術規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對尾礦庫進行安全現狀評價,對其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與分析,判斷其危險等級及危害程度,并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報告編制依據《安全評價通則》的要求和參照安監總管一[2016]49號《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的通知》的要求,運用“安全檢查表法”和“事故樹分析法”對尾礦庫生產運行狀態、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現狀進行評價。并確定各生產系統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符合性及安全設施的有效性,提出科學、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運用定性定量評價給出科學的、公正的、合理的評價結論。指導企業進行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預防,促進實現本質安全化生產,同時為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實施監督和管理提供依據。
在進行安全評價的過程中,得到包頭市、達茂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企業的大力支持和協助,在此一并表示誠摯的謝意。
1? 評價目的與依據
1.1評價對象和范圍
1.1.1評價對象
評價對象為包頭市達茂旗東源礦冶有限責任公司選礦廠尾礦庫。
1.1.2評價范圍
評價范圍:截止到2016年4月底,包頭市達茂旗東源礦冶有限責任公司選礦廠尾礦庫的生產工藝、尾礦壩、尾礦安全設備、設施、工業衛生、安全管理等運行現狀。
1.2評價目的和內容
1.2.1評價目的
安全現狀評價的主要目的:評價包頭市達茂旗東源礦冶有限責任公司選礦廠尾礦庫的生產工藝系統、安全設施運行情況和安全管理現狀與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符合性和安全可靠性,明確尾礦庫是否具備安全生產條件。
1.2.2評價的主要內容
(1)評價尾礦庫安全設施運行是否完好且安全可靠。
(2)評價尾礦庫安全生產運行現狀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3)評價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事故應急救援組織機構的建立與預案的編制備案情況是否滿足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
(4)辨識與分析尾礦庫在運行期間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有害因素,并確定其危險危害程度。
(5)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對策措施及建議,給出準確、公正的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1.3評價依據
1.3.1主要法律、法規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第397號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0號2009年6月8日起施行;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8號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非煤礦礦山領域九部規章的決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8號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安監總局關于印發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的通知》安監總管一[2016]49號;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6]第88號
《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企[2012]16號;
《內蒙古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3.2標準、規程、規范
《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
《選礦安全規程》(GB18152-2000);
《機械設備防護罩安全要求》(GB8196-2003);
《礦山安全標志》(GB14161-2008);
《礦山電力設計規范》(GB50070-2009);
《工業企業總平面設計規范》(GB50187-2012);
《尾礦設施設計規范》(GB50863-2013);
《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GB18306-2015);
《尾礦庫在線安全監測系統工程技術規范》(GB51108-2015);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561-2008);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200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10);
《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AQ2006-2005);
《安全評價通則》(AQ8001-2007)。
1.3.3企業提供的有關技術資料
《包頭市達茂旗東源礦冶有限責任公司尾礦庫初步設計說明書》(中國冶金礦業總公司鞍山冶金設計研究所2006年11月);
其他相關資料。
1.4評價程序
安全現狀評價程序主要依據《安全評價通則》和參照安監總管一[2016]49號《金屬非金屬礦山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編寫提綱》的要求確定的,評價程序主要包括:
1.4.1前期準備工作
明確被評價對象和評價范圍,組建安全評價組,收集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及有關技術資料,了解尾礦庫的基本情況,并對尾礦庫現場進行實地核查。
1.4.2辨識與分析危險、有害因素
根據被評價尾礦庫的情況,識別和分析危險、有害因素,確定危險、有害因素存在的部位和存在的方式以及可能發生事故的途徑及變化的規律。
1.4.3劃分評價單元
評價單元的劃分主要依據《安全評價通則》和《非煤礦山安全評價導則》的要求,遵循“科學、合理,便于實施,相對獨立且具有明顯的特征界限”的原則,以尾礦庫的自然環境條件、生產工藝系統及安全設施以及危險有害因素的分布狀況進行劃分。
1.4.4評價方法選擇
評價方法選擇以遵循充分性、適應性、系統性、針對性和合理性為原則,結合評價單元的劃分,選擇合理的評價方法。
1.4.5定性、定量評價
在劃分評價單元的基礎上,運用合理的評價方法,對尾礦庫生產工藝系統與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符合性,以及生產工藝系統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和嚴重程度進行定性、定量評價。
1.4.6危險危害程度評價
針對辨識出的主要危險、有害因素采用科學、合理、適用的評價方法對其引發事故的可能性及其嚴重程度進行評價,為尾礦庫生產運行的風險控制提供方法和依據。
1.4.7提出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根據評價結果,依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規章、規范的要求,提出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經濟合理的安全對策措施建議。
1.4.8做出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根據評價結果,對尾礦庫生產運行中各生產工藝系統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給出客觀的、公證的、科學的安全現狀評價結論。
1.4.9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
根據上述各階段工作成果,編制安全現狀評價報告。安全現狀評價程序如框圖1—1所示。